十五、論相神緊要
月令既得用神,則別位亦必有相,若君之有相,輔者是也。如官逢財生,則官為用,財為相;財旺生官,則財為用,官為相;煞逢食制,則煞為用,食為相。然此乃一定之法,非通變之妙。要而言之,凡全局之格,賴此一字而成者,均謂之相也。
相神又名喜神。財官食印,互相為用,必有所主,主為用,佐其主者為相。如《三命通會》正官格,逢官看財,以財為引,即以財為相也;以印為護,即以印為相也;正財格逢財看官,以食為引,即以官與食為相也。無財與印,不能用官;無官或食,不能用財,全局之格,賴此而成。推而言之,凡為全局之救應而藉以成格者,皆相也。
傷用神甚於傷身,傷相甚於傷用。如甲用酉官,透丁逢壬,則合傷存官以成格者,全賴壬之相;戊用子財,透甲並己,則合煞存財以成格者,全賴己之相;乙用酉煞,年丁月癸,時上逢戊,則合去癸印以使丁得制煞者,全賴戊之相。
成敗救應節云:“成中有敗,必然帶忌;敗中有成,全賴救應”,救應之神,即相神也。合去忌神者為相,制化忌神者亦為相。如甲用酉官,見丁為傷,透壬合丁,透癸制丁,合傷與制傷,同為去忌成格,皆相也。戊用子財,而有己劫爭財,干透庚辛食傷以化劫生財,亦相也(參見成敗救應節)。以上論天干之相。
癸生亥月,透丙為財,財逢月劫,而卯未來會,則化水為木而轉劫以生財者,全賴於卯未之相。庚生申月,透癸泄氣,不通月令而金氣不甚靈,子辰會局,則化金為水而成金水相涵者,全賴於子辰之相。如此之類,皆相神之緊要也。
此言地支之救應,三合六合,同一功用。如癸生亥月,不見卯未而見寅,則寅亥化木,轉而生才,亦相也。更有會合解沖為救應者,如庚用午官,而子沖隔丑,則子丑合而解沖,官格以成,是以丑為相也。見寅卯,則水生木,木生午火以解沖,則寅卯為相也。更有甲用酉官,逢午為傷,得子沖去午而官格以成,是子為相也。午變萬化,要在隨局配置。以上論地支之相。
相神無破,貴格已成;相神相傷,立敗其格。如甲用酉官,透丁逢癸印,制傷以護官矣,而又逢戊,癸合戊而不制丁,癸水之相傷矣;丁用酉財,透癸逢己,食制煞以生財矣,而又透甲,己合甲而不制癸,己土之相傷矣。是皆有情而化無情,有用而成無用之格也。
上文云成中有敗,必是帶忌,有忌而無救應之神,是為破格,或救應之神被傷,亦是破格,所謂相神有傷也。甲用酉官,透丁逢癸,癸為印,制傷護官,乃救應之神也,又透戊合癸,則救應被傷矣。不特天干如此,支神亦同。如上節癸生亥月,透丙為財,財為月建所劫,逢卯來會,或逢寅來合,則化劫為財而成格;如卯逢酉沖,寅逢申沖,則寅卯之相被傷而破格矣。參觀用神變化及成敗救應節。
凡八字排定,必有一種議論,一種作用,一種棄取,隨地換形,難以虛擬,學命者其可忽諸?
凡看八字,必合全局,何者為用,何者為相,必有一種理論,用必合於日元之需要,而相必合於用神之需要。分疏明白,自有一定不易之理。試舉一例,如下:
戊 |
甲 |
己 |
戊 |
月令偏財,為我之財,本當以財為用,但以生於十一月,水寒土凍,調候為急,故以巳中丙火為用神也。但比劫重重,爭財為病,甲木官星制住比劫,使群劫不能爭財,兼以生丙火是以甲木為相神也。運行木火之地,富貴兼全,詳見星辰篇。
十六、論雜氣如何取用
四墓者,沖氣也,何以謂之雜氣?以其所藏者多,用神不一,故謂之雜氣也。如辰本藏戊,而又為水庫,為乙餘氣,三者俱有,于何取用?然而甚易也,透干會取其清者用之,雜而不雜也。
金木水火,各旺一方,土居中央,無時不旺,而寄於四隅,辰戌丑未四個月,各旺十八日。何以謂之雜氣?十二支除子午卯酉為專氣外,寅甲巳亥與辰戌丑未,皆藏三干。所藏多寡,似非雜之本義,特寅申巳亥所藏,乃方生之氣與當旺之氣,長生祿旺,氣勢相通,而辰戌丑未所藏,則各不相謀。如辰中戊為本氣,僅占十八日,乙為余氣,水為墓庫,意義效用各別,故謂之雜。取用之法,如干頭透出,支辰會為局,則以所透之干、所會之局為用,蓋透則用清,會則力大也。不透不會,則僅以土論,其所藏之物既不秉令,力量微弱,不能為用也。又辰丑為濕土,戌未為燥土,其用各別,亦不能概論也。
何謂透干?如甲生辰月,透戊則用偏財,透癸則用正印,透乙則用月劫是也。何謂會支?如甲生辰月,逢申與子會局,則用浮水印是也。一透則一用,兼透則兼用,透而又會,則透與會並用。其合而有情者吉,其合而無情者則不吉。
透干者以中所藏之神,透於干也。凡八字支中所藏,必須透干;天干所用,必須通根。《滴天髓》云:“天全一氣,不可使地德莫之載;地全三物,不可使天道莫之容。”三物者,即支中所藏三神也。透于干,即是天道能容;天干通根,即是地德能載。譬如辰土透戊,為當旺之氣,無論矣,乙癸雖力量不足,而透出干頭,其用顯著。會支者,支辰會合也。會子申則化水,合酉則化金。會合成局,其勢強盛,故不論為喜為忌,既透干會支,則不能不顧及。喜則為有情而吉,忌則為無情而凶。
何謂有情?順而相成者是也。如甲生辰月,透癸為印,而又會子會申以成局,印綬之格,清而不雜,是透干與會支,合而有情也。又如丙生辰月,透癸為官,而又逢己以為印,官與印相生,而印又能去辰中暗土以清官,是兩干並透,合而情也。又如甲生丑月,辛透為官,或巳酉會成金局,而又透己財以生官,是兩干並透,與會支合而有情也。
此專論透干支之有情無情,非就全局之喜忌言也。如甲生辰月,為月令偏財透癸,而又會子會申,則財化為印,印綬之格成矣。然而身強印旺,或取食傷以泄秀,或取財星以損印(須時上另見財星,辰土會合化水局,不能再取以損印)。食傷與財,即上文之相神,賴以成格局,非干支透支會,即可以為用也。丙生辰月,癸乙並透,官印相生為有情。身強以官為用,另取財以生官;身弱取印為用,即以印化官,甲生丑月亦然。雖云兼用,必有所注重,須看全局之喜忌,日元之需要而定之。
何謂無情?逆而相背者是也。如壬生未月,透己為官,而地支會亥卯以成傷官之局,是透官與會支,合而無情者也。又如甲生辰月,透戊為財,又或透壬癸以為印,透癸則戊癸作合,財印兩失,透壬則財印兩傷,又以貪財壞印,是兩干並透,合而無情也。又如甲生戌月,透辛為官,而又透丁以傷官,月支又會寅會午以成傷官之局,是兩干並透,與會支合而無情也。
合而無情,即是帶忌,局中如無救應,則為敗格。如壬生未月,干透官而支會傷,柱有重印,制傷以護官,或身旺有財,化傷以生官,皆所謂救應也。甲生辰月,壬戊財印兩透,如財印分居年時,中隔以官,官能化財生印,隔以劫,制財護印,或隔以丁火傷官,合去印以就財,皆所謂救應也。甲生戌月亦然。如無救應,是為敗格,貧賤之局也。
又有有情而卒成無情者,何也?如甲生辰月,逢壬為印,而又逢丙,印綬本喜泄身為秀,似成格矣,而火能生土,似又助辰中之戊,印格不清,是必壬干透而支又會申會子,則透丙亦無所礙。又有甲生辰月,透壬為印,雖不露丙而支逢戌位,戌與辰沖,二者為月沖而土動,干頭之壬難通月令,印格不成,是皆有情而卒無情,富而不貴者也。
有情而卒無情者,須看地位配置如何。如甲生辰月,而為丙年壬辰月,則丙火為壬水所制,不能泄甲木之秀。若為甲日丙寅時,與辰土相隔,則丙火泄秀而不生辰土也。會申會子,則印格清,而能否用丙泄秀,仍須看地位,非可一例言也。蓋壬透自辰,水浮露,不能為用,是為印格之成而不成,謂富而不貴者。以其濁而不清,非不用印即可以富格視之也。
又有無情而終有情者,何也?如癸生辰月,透戊為官,又有會申會子以成水局,透干與會支相剋矣。然所剋者乃是劫財,譬如月劫用官,何傷之有?又如丙生辰月,透戊為食,而又透壬為煞,是兩干並透,而相剋也。然所剋者乃是偏官,譬如食神帶煞,煞逢食制,二者皆是美格,其局愈貴。是皆無情而終為有情也。
無情而終有情者,相剋適以成也。原文甚明,特用官更須官旺;若用財生官,須透露干頭,不為比劫所奪;或見食以化劫,與月劫用官同例。丙生辰月,戊壬並透,則戊強而壬弱,蓋戊為當旺之氣,壬煞須有財生印化,方能用之,與食神帶煞、煞逢食制同例。如樂吾自造丙戌、壬辰、丙申、丙申,辰中壬水透出,以辰中乙木化煞為用是也(生於清明後一日乙木司令,故可用)。
如此之類,不可勝數,即此為例,旁悟而已。
十七、論墓庫刑沖之說
辰戌丑未,最喜刑沖,財官入庫不沖不發——此說雖俗書盛稱之,然子平先生造命,無是說也。夫雜氣透干會支,豈不甚美?又何勞刑沖乎?假如甲生辰月,戊土透豈非偏財?申子會豈非印綬?若戊土不透,即辰戌相沖,財格猶不甚清也。至於透壬為印,辰戌相沖,將以累印,謂之衝開印庫可乎?
財官入庫無沖不發之說,最為流俗謬談。沖者,剋也, 剋而去之也。辰戌丑未,皆屬於土,同氣刑沖,最少妨礙。蓋余支或因刑沖而損格破用,而會合而勢強,各支皆然,雜氣何獨有異?至於甲生辰月,透壬為印,以辰為壬水之根,被戌沖則根拔,不能謂無害,豈能因沖而發乎?足見俗說之無稽也。
況四庫之中,雖五行俱有,而終以土為主。土沖則靈,金木水火,豈取勝以四庫之沖而動乎?故財官屬土,沖則庫啟,如甲用戊財而辰戌沖,壬用己官而丑未沖之類是也。然終以戊己干頭為清用,干既透,即不沖而亦得也。至於財官為水,沖則反累,如己生辰月,壬透為財,戌沖則劫動,何益之有?丁生辰月,透壬為官,戌沖則傷官,豈能無害?其可謂之逢沖而壬水之財庫官庫開乎?
財官屬土,沖則庫啟,亦囿於俗說。要知甲生辰月,僅水為庫耳,土乃本氣,乙為餘氣,皆非庫也。如土為用,沖則土動,豈能無礙?以乙木為用,沖則戌中辛金起而剋木,亦非美事;若水木透干,則根受其損,不透則本非可用之物,沖否殊無關係耳。
今人不知此理,甚有以出庫為投庫。如丁生辰月,壬官透干,不以為庫內之壬,干頭透出,而反為干頭之壬,逢辰入庫,求戌以沖土,不顧其官之傷。更有可笑者,月令本非四墓,別有用神,年月日時中一帶四墓,便求刑沖;日臨四庫不以為身坐庫根,而以為身主入庫,求沖以解。種種謬論,令人掩耳。
投庫入庫之說,皆由術者不講原理,以訛傳訛也。己用壬為財,逢辰則水止而不流,為財歸庫;丁用壬為官,逢辰為官投墓。亦有以歸庫投墓為吉者,逢沖反為不利,即使不宜墓庫,亦當雖求引化之方,非刑沖所能解也。倘墓庫在年日時支,有會合則以會合之五行論(如辰會子以水論,戌會午以火論)。全一方之氣勢,則以一方之五行論(如辰連寅卯同作木論,戌連申酉同作金論)。無會合連接,則以土論。日臨四庫,如壬辰丙戌均作通根身庫。若丙辰壬戌,即非為身庫也。
然亦有逢沖而發者,何也?如官最忌沖,而癸生辰月,透戊為官,與戌相沖,不見破格,四庫喜沖,不為不足。卻不知子午卯酉之類,二者相仇,乃沖剋之沖,而四墓土自為沖,乃衝動之沖,非沖剋之沖也。然既以土為官,何害於事乎?
癸生辰月,透戊土官星,逢沖不破格者,即因辰戌同氣,故少妨礙,並非喜沖也十二支中以寅申巳亥之沖為最劇,以其為五行生地也。子午卯酉之沖,有成有敗,則以四皆敗地,亦是旺地。忌者沖而去之為成,喜者逢沖為敗,至於墓之沖,最少關礙。然有須注意者,人元用事是也。如辰中乙木,在清明後十日內,乙木餘氣猶旺,則乙木尚可為用,特與沖否無關係耳。
是故四墓不忌刑沖,刑沖未必成格。其理甚明,人自不察耳。
四墓不忌刑沖,刑沖未必成路。此十二字最精當,幸閱者注意及之。
十八、論四吉神能破格
財官印食,四吉神也,然用之不當,亦能破格。
官煞財印食傷,乃五行生剋之代名詞,以簡馭繁,並寓剛柔相配之義,故有偏正名稱,無所謂吉凶也。合於我之需要,即謂之吉,不合需要,即謂之凶。成格破格,系乎喜忌,不在名稱也。詳成敗救應節。
如食神帶煞,透財為害,財能破格也;春木火旺,見官則忌,官能破格也;煞逢食制,透印無功,印能破格也;財旺生官,露食則雜,食能破格也。
食神帶煞,以食制煞為用也。見財則食生財黨煞,為破格,若不帶煞,則食神格喜見財矣。春木火旺,為木火傷官,見官破格。煞逢食制,見印奪食,財旺生官,見食則傷剋官星,並皆破格。
是故官用食破,印用財破。譬之用藥,參苓芪術,本屬良材,用之失宜,亦能害人。官忌食傷,財畏比劫,印懼財破,食畏印奪,參合錯綜,各極其妙。弱者以生扶為喜,強者因生扶而反害;衰者以裁抑為忌,太旺者反以裁抑而得益。吉凶喜忌,全在是否合於需要,不因名稱而有分別也。
十九、論四凶神能成格
煞傷梟刃,四凶神也,然施之得宜,亦能成格。如印綬根輕,透煞為助,煞能成格也。財逢比劫,傷官可解,傷能成格也。食神帶煞,靈梟得用,梟能成格也。財逢七煞,刃可解厄,刃能成格也。
四凶神能成格者,以煞傷梟刃為相神也。印輕透煞,以煞生印而成格。財逢劫奪,以傷化劫而成格。食神帶煞,以梟制食化煞而成格。財逢七煞,以刃分財敵煞而成格。合於需要,皆可以為我之助也。
是故財不忌傷,官不忌梟,煞不忌刃,如治國長搶大戟,本非美具,而施之得宜,可以戡亂。
財鬚根深,最宜食傷相生;官宜印護,梟印同功;劫刃太旺,官煞鹹美。用之合宜,皆為助我之神,豈因名稱而有分別哉!
二十、論生剋先後分吉凶
月令用神,配以四柱,固有每字之生剋以分吉凶,然有同此生剋,而先後之間,遂分吉凶者,尤談命之奧也。
先後地位,最為緊要,有同此八個字,而在此為吉,在彼為凶,在此可用,在彼不可用者,貧富、貴賤、壽夭截然不同。此中變化無定,非程式可以說明。蓋生剋制化,如官忌傷,印忌財等,皆呆法也,而先後程式,則活法馳。呆法可說,而活法無從說起,神而明之存乎其人,在於學者熟習自悟而已。如鄙人賤造,丙戌、壬辰、丙申、丙申,生於清明後一日,乙木餘氣可用,以印化煞(見《命鑒》),今年屆知命,若生在清明十二日後,土旺用即非此論。舍親某甲,為丙戌、丙申、丙申、壬辰,八個字完全相同,而生於七月,乙木休囚,不能為用,財當煞以攻身,青年夭折。此其一例耳。
如正官同是財傷並透,而先後有殊。假如甲用酉官,丁先戊後,後則以財為解傷,即不能貴,後運必有結局。若戊先而丁後時,則為官遇財生,而後因傷破,即使上運稍順,終無結局,子嗣亦難矣。
正官格逢傷,透財可解。然有可解有不可解者,即先後程式之別也。茲以原文所述之例,列式以明之:
丁 |
己 |
甲 |
戊 |
是為財旺生官之局,傷官之氣泄於財,絲毫無損於官星。若易其地位,如下列格式:
戊 |
辛 |
甲 |
丁 |
即為財生官而遇傷破局也。亦有雖是丁先戊後,亦有雖是丁先戊後,亦不能解者,如:
辛 |
丁 |
甲 |
戊 |
辛金透出在年,酉金蓋頭丁火,雖戊土在時,亦不能解,蓋火貼近也。又如:
壬 |
己 |
甲 |
丁 |
此雖丁火傷官在時,亦不害官星,蓋得己土化傷,壬印合傷以解也。丁年壬時同。
以財化傷如此,以印制傷護官,其理相同。如:
甲 |
癸 |
甲 |
丁 |
丁火傷官,為癸印所制,不害官星也。如易以己年,則印被財破,火仍傷官矣。又如:
癸 |
辛 |
甲 |
丁 |
雖有癸水之印,丁火仍傷官星,以其相隔也;官星先受其傷,印不及救護矣。
印格同是貪格壞印,而先後有殊。如甲用子印,己先癸後,即使不富,稍順晚境;若癸先而己在時,晚景亦悴矣。
月令印綬而見財星,非必不吉,所謂貪財壞印者,必也印輕財重。日元需要印綬滋生,而為財所破,又無比劫救應(參閱論財論印中財印並用節)。同為壞印,而先後有別者,時為歸宿之地。時逢喜神生旺,晚福必佳;時遇忌神生旺,晚景必悴。故甲用子印,己先癸後,是雖逢財破,仍得印生。若癸先而己在時,是印之結局,為財所破也。然亦須看四柱之配合,如浙西某富翁子造,庚申、戊寅、丙申、乙未,財星壞印,雖乙印在時,財先印後,而乙庚化合,得氣于申,有救應而不解,如中年後運佳,尚有結局,再行財運,必無善果也。
食神同是財梟並透,而先後有殊。如壬用甲食,庚先丙後,晚運必亨,格亦富而望貴。若丙先而庚在時,晚運必淡,富貴兩空矣。
食傷生財,以梟印奪食制傷為病,若印在前,而食傷生財在後,則印滋生日元,日元旺而泄秀,與印旺用食傷相同(參閱論印用食傷節),格取富貴。蓋食傷喜行財地,而財腎制印,梟以護食傷也。若無丙財,則為有病無藥。如庚申、戊寅、壬子、甲辰、庚梟奪食而無財為救應,運行財地,雖可補救一二,終嫌原局無財生至申運,庚金得地,即難挽救(參閱《滴天髓》卷四真假節),斯乃無財之病也。若丙先而庚在時,則始而秀髮,終被裁奪,富貴兩空,勢所必至也。如一女造:
丁 |
壬 |
乙 |
己 |
乙木身旺,丁火泄秀,以丁為用神,壬水為病,己土制壬水為藥。惜丁壬合而化木,去水雖美,去火則不相宜。用神在年被損,故出身寒微。己土在時為救,故幫夫與家,子嗣繼美。運行南方得地,福澤悠長。男女一例也(參閱《滴天髓征義》卷六女命章)。
七煞同是財食並透,而先後大殊。如己生卯月,癸先辛後,則為財以助用,而後煞用食制,不失大貴。若辛先而癸在時,則煞逢食制,而財轉食黨煞,非特不貴,後運蕭索,兼難永壽矣。
煞用食制者,以煞為用,以食為相,透財為破格。然先後之間,有破格有不破格者,列式以明之:
癸 |
乙 |
己 |
辛 |
雖財生煞旺,而得時上食神制煞,不失富貴之局。如易為癸卯月如下:
壬 |
癸 |
己 |
辛 |
同為財先食後,亦不免食神生財黨煞矣。
至若食先財後,格局更過然不同。如:
丙 |
辛 |
己 |
癸 |
丙火合去食神,酉金生財黨煞,無救應之神矣。以食制煞如此,以印化煞亦同。如癸年乙卯月己日丁卯時, 財不破印,煞雖重印可化也。若丁年癸卯月,或甲己年丁卯月,而癸酉時,均為財破印以黨煞也。
他如此類,可以例推。然猶吉凶易者也,至丙生甲寅月,年癸時戊,官能生印,而不怕戊合;戊能泄身為秀,而不得越甲以合癸,大貴之格也。假使年月戊癸而時甲,或年甲而月癸時戊,則戊無所隔而合全癸,格大破矣。
此亦地位之殊也,列式觀之,即甚明顯:
癸 |
甲 |
丙 |
戊 |
官能生印,戊不能越甲以合癸也。假使如下列兩式:
癸 |
戊 |
丙 |
甲 |
甲 |
癸 |
丙 |
戊 |
第一式得甲木隔開,戊癸不能合,各得其用以成格。第二第三式,戊癸之合,非甲木所能隔,而格破矣。
丙生辛酉,年癸時己,傷因財間,傷之無力,間有小貴。假如癸己產並而中無辛隔,格盡破矣。
此亦地位先後之殊,列式如下:
癸 |
辛 |
丙 |
己 |
丙火日元,以癸為官,以己為傷,中得辛金財星間隔,則傷生財,財生官,富中取貴。假使如下式:
己 |
癸 |
丙 |
辛 |
辛金不能化傷,己土直接害官星,格盡破矣(癸年己月同)。
辛生申月,年壬月戊,時上丙官,不愁隔戊之壬,格亦許貴。假使年丙月壬而時戊,或年戊月丙而時壬,則壬能剋丙,無望其貴矣。
辛日丙時,以官為用,以傷為病,以戊為救應之藥也。列式如下:
壬 |
戊 |
辛 |
丙 |
壬丙之間,得戊隔之,則壬水不能傷害官星也。
丙 |
壬 |
辛 |
戊 |
設或戊土在時,官傷並列。
戊 |
丙 |
辛 |
壬 |
上兩式壬水直接傷丙火官星,戊不能救。
以上舉官星為例,余如印畏財破,財懼比劫,食傷忌梟印,意義相同。救應之法,亦可例推矣。
如此之類,不可勝數,其中吉凶似難猝喻。然細思其故,理甚顯然,特難為淺者道耳。
本篇所論生剋先後吉凶,專舉天干為例,而地支之重要,更有甚於天干者。試舉例如下:
癸 |
甲 |
丁 |
丙 |
子午卯酉,四沖也,而此造則非但不沖,反為四助。卯酉之間,隔以子水,子午之間隔以卯木,金水木火,以次相生,以印化煞為用。遇水得木引化,遇金得水引化,不傷印綬用神,雖沖而不沖也。
辛 |
丁 |
戊 |
戊 |
此造土金傷官用印,然卯酉沖,官星不能生印;子午沖,印之根為財所破;地支木火被沖,天干火土亦成虛脫。不免一生落拓,有志難伸矣。
更有喜其沖剋者,如遜清乾隆皇帝造:
辛 |
丁 |
庚 |
丙 |
陽刃格局,以煞制刃為用。但秋金無印,不作旺論,而官煞通根卯午,制刃太過。妙在卯酉沖,使卯木不能生火,子午沖,使午火不破酉金,而丙丁官煞仍得通根。抑其太過,入于中和,是則玄之又玄,更難猝喻者矣。
以上舉子午卯酉為例,更有會合因先後而變其性質者,亦有非沖非合,而先後生剋之間,吉凶迴殊者。非可備舉,學者熟習之後,自能領悟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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